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36448號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債務人
-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瑞慶
- 債務人
- 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瑞慶
- 債務人
- 周瑞慶
- 債務人
- 林瑋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3 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周瑞慶、林瑋筠之勞保、郵局資料,並於查詢有效果時逕予強制執行;惟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役政資料可知,債務人周瑞慶住於新北市三重區、林瑋筠住於台北市內湖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