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6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36482號 債 權 人 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程豊益 住○○市○○區○○○街000號8樓 上列當 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最後住所地係住於臺中市,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