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瓊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李瓊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偉間請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外送筋斗雲-Magic Clouds」APP 線上外送數位平台 系統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智慧財產即「外送筋斗雲-Magic Clouds」APP 線上外送數位平台系統,惟「外送筋斗雲-Magic Clouds」之商標/標章權人乃第三人展豐楷偉士樂有 限公司,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上揭智慧財產依形式外觀應可認定為第三人展豐楷偉士樂有限公司所有,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系爭智慧財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