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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閔傑
相對人
陳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陳品維即大有鐵皮工程行與聲請人間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4月28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因聲請人執有第三人陳品維即大有鐵皮工程行簽發面額1,311,400元之本票1紙,經聲請人於110年10月29日屆期向第三人陳品維即大有鐵皮工程行為付款提示,尚有1,101,000元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3月18日雲院宜非平決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陳品維即大有鐵皮工程行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前開當事人,有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考,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1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崙背鄉 永安  322-3 240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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