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詹南岩、王瑞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相 對 人 王瑞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拍賣質物,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 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之車輛(牌照號碼:BDG-2171)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因發生事故入聲請人所屬之虎尾服務廠維修,並於同年月17日完工,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45,000元。車輛修竣後聲請人屢次通知相對人前來取車付款,卻遭一再藉故拖延,乃於111年2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法定期限1個月清償維修費用,否則將逕依法實行留置權 ,拍賣上述車輛以求償。該存證信函於同年月18日送達相對人,迄今已逾民法第936條第1項所規定之1個月期限,殊料 相對人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等情,並提出車籍資訊、工作傳票、永康六甲頂郵局第000026號存證信函、郵件回執為證。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4月20日雲院宜非平決111年度司拍 字第2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6號 編 年式 廠牌 車型 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車身號碼 備考 號 001 2019 國瑞 NSP151L-FEXRKR BDG-2171 2NRX468543 NSP000-0000000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