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51號
- 聲 請 人
-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三桂
- 相 對 人
- 莊亞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鄉○○○路000號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35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109年8月12日 4,148,600元 3,859,880元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CR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