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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 原告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莊亞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相 對 人 莊亞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鄉○○ ○路000號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35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109年8月12日 4,148,600元 3,859,880元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CR0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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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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