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王貴鋒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昱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昱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志斌 相 對 人 廖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昱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張志斌、廖素敏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 於該案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900元,爰檢附相關收據,為此聲請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8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並有該收據在卷為證,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10,900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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