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 原告
- 廣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明
- 被告
- 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9,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9,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