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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蔡碧蓉

原告
廣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被告
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9,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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