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字第1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晁星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璟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上訴不合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9,67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
二、由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具狀上訴不合法,應補正由上訴人公司具狀之上訴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