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111年度救字第20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含訴訟救助聲請)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其次,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同法第109 條第1 項),此為專屬管轄。 二、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將其在斗六市溪州段25戶住宅新建工程交伊承攬,惟被告未給付伊工程款,為此請求被告結算並給付工程款等語。查,被告公司之事務所係設在彰化縣彰化市乙節,此為原告所自承,且有被告所提出之經濟部商業司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被告已具狀提出異議並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彰化地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原告就本件訴訟所提出之訴訟救助聲請,自亦併移由上開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