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蕭鈴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鈴蘭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㈡提出聲請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說明聲請人就名下公同共有之71筆土地繼承自何被繼承人?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為何? ㈤提出聲請人於111年5月份任職宜昇工程行之薪資明細資料。 ㈥聲請人除有投保遠雄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請陳報聲請人是否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㈧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5月23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㈨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