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蕓惠即陳麗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蕓惠即陳麗雯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之理由?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㈢、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勿用影本代替)、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似非個人生活所須花費,請修正必要支出表,並應記載「每月」支出項目、金額、及聲請前兩年支出總金額,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 ㈤、依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聲請人曾任職翊宸聯合工程有限公司,且勞保投保薪資達每月21,009元,顯有相當工作能力,衡之聲請人尚屬壯年,並請說明未能從事一般勞動能力者可獲取我國最低基本薪資之工作之原因?例如:身體、疾病、主觀工作意願或其他因素?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又依聲請人切結書所記載,無工作收入,此與更生程序償還期間,需有固定收入之要件不符,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能否提供履行債務之相關擔保。 ㈥、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說明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9年6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㈩、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1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