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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福森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蕓惠即陳麗雯
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目前居住地址?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之理由?現居住之房
    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
    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㈢、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最新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勿用影本代替)、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兩年內必要支出,似非個人生活所須花費,請修正必要支出
    表,並應記載「每月」支出項目、金額、及聲請前兩年支出
    總金額,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
㈤、依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聲請人曾任職翊宸聯合工程有
    限公司,且勞保投保薪資達每月21,009元,顯有相當工作能
    力,衡之聲請人尚屬壯年,並請說明未能從事一般勞動能力
    者可獲取我國最低基本薪資之工作之原因?例如:身體、疾
    病、主觀工作意願或其他因素?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又依聲請人切結書所記載,無工作收入,此與更生程序
    償還期間,需有固定收入之要件不符,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
    生方案及能否提供履行債務之相關擔保。
㈥、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民國109年6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說明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09年6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
    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
    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
    本。
㈩、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1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
    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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