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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曾鴻文

原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政嘉
原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政嘉
原告
施宥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晧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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