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晃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晃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松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4,1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