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寅、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卓有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抗 告 人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有福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莊榮兆 張靜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歷次書狀雖載明張靜律師、黃世直、莊榮兆為其本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命其補正提出各該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然迄未據抗告人提出,爰請一併補正提出各該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