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董淑瑛即耀東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董淑瑛即耀東企業社 蔡億穎 鄭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6,400元(即原告本於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不得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對原告 強制執行部分,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目的一致,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