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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曾鴻文

原告
董淑瑛即耀東企業社

蔡億穎

鄭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6,400元(即原告本於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不得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部分,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目的一致,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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