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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曾鴻文

原告
天辰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鋅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天辰達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民國111年5月25日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所示「天辰達實業有限公司」及「李柏鋅」印文之印章各1枚返還予原告,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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