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天辰達實業有限公司、郭政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天辰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鋅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天辰達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民國111年5月25日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所示「天辰達實業有限公司」及「李柏鋅」印文之印章各1枚返還予原告, 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