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曉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