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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曾鴻文

原告
芳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純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江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5,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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