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租賃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鐀鎧事業有限公司、利宜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鐀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宜靜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翊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祥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7,7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