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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終止租賃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蔡碧蓉
  • 法定代理人
    利宜靜

  • 原告
    鐀鎧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鐀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宜靜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翊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祥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7,7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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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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