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蔡碧蓉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 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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