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