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徐嘉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90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