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 原告
-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明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6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0年度司暫調字第6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