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日月全球貿易有限公司、游家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日月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祥即上野鱻水產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3,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