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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蔡碧蓉

原告
富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302元,應繳裁判費11,2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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