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蔡碧蓉
- 法定代理人陳俊霖
- 原告富昌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富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302元,應繳裁判費11,2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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