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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蔡碧蓉
  •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 原告
    富昌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藤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富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302元,應繳裁判費11,2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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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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