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富昌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霖
- 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302元,應繳裁判費11,2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