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瑞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0地 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900,000元【即上開土地於本 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26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之拍定金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另請求被告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應分別給付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50,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