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緯恩建設有限公司、張豊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緯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豊宜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琇方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