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合夥財產結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義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林義勝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淵即裕舜工程行間請求合夥財產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7,3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