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號
- 原告
- 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人民幣1,599,513元,折合新臺幣7,137,027元(以訴訟繫屬當日即民國111年3月25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人民幣兌換新臺幣4.462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