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號
- 原告
- 耀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坤霖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提出坐落雲林縣西螺鎮市○○段○○○○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街○○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表明對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提出坐落雲林縣西螺鎮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街00號建物之市場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