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耀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坤霖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提出坐落雲林縣西螺鎮市○○段○○○○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街○○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表明對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提出坐落雲林縣西螺鎮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街00號建物之市場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