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沈淑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 告 沈淑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