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 抗告人
-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沈淑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1年7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