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沈淑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1年7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