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騏宇即宇皇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