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胡勝琪即廣勝企業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勝琪即廣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8,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