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勝琪即廣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8,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8,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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