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碧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孟燕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62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3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