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3號
- 原告
-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寅
- 原告
-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有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世直
- 被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鍾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