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賴盟欽、庠宏企業有限公司、林莉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賴盟欽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補正請假證明文件,尚非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