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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一馨

上訴人
即原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嘉
法定代理人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晧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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