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黃一馨
- 法定代理人施政嘉、施宇鴻
- 當事人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麒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嘉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晧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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