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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一馨

原告
蕭全欽
被告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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