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蕭全欽、皇瑞建設有限公司、林惠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蕭全欽 被 告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