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黃一馨

  • 當事人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全欽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夙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