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全欽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全欽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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