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一馨

上訴人
即被告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全欽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