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皇瑞建設有限公司、林惠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全欽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