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佛美建設有限公司、廖麗膺、林國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佛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鐘凱禹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7,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