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天辰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政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鋅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