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廖福龍即宏一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廖福龍即宏一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夙惠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