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素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凱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1,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