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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蔣得忠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裕翔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起訴狀影本貳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裕翔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又原告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訴狀影本,亦有欠缺,均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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