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 原告
-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裕翔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起訴狀影本貳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裕翔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又原告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訴狀影本,亦有欠缺,均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