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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一馨

上訴人
即被告
全江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浚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志源即元順米廠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26,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補正,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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