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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1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偉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龍雄

張莊碧珍

張耿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1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8,6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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