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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黃偉銘
  • 法定代理人
    王朝羣

  • 被告
    兆祥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祥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朝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洪睿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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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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