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兆祥環保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祥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朝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洪睿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