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3號
- 上訴人
- 祐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嘉峻
- 上訴人
- 林明和
- 被上訴人
- 張倉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祐嘉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0,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上訴人林明和之上訴利益為544,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